第07版:无烟世博特别报道 张心哲
上一版3  4下一版  
“变脸”
国内要闻
台湾禁烟新规奏效吸烟人口减少30万
超过半数影视剧有吸烟镜头
      
 
版面导航
上一期  
      
下一篇4  
20 年 20 月 20 日 星期 20 放大 缩小 默认        

“变脸”

  烟草广告  无烟社会当禁!

  本报讯:日前上海世博会退还2亿元烟草企业捐款,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。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认为,世博会接受烟草企业捐款,有违WHO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关于“禁止对国际事件、活动和/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”的原则。

  退还捐款表明了上海市政府重视“无烟世博”的决心。近年来,烟草赞助渗透到很多公益活动中,有人甚至认为这是烟草企业在“履行社会责任”。其实,烟草赞助也是一种变相的烟草广告。

  烟草广告“改头换面”

  “红河集团温馨提示,出行请注意交通安全”; “爱我中华”;“红双喜,快乐一起来”。在生活中,变相烟草广告随处可见。

  在衣、食、住、行、娱乐、教育、体育、公益等各方面,我国各地违法违规以及违背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的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行为普遍存在,广告形式越来越多样,也越来越隐蔽。

  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,含有烟草企业名称、标识,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等内容的广告。《广告法》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、电视、电影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,变相发布烟草广告。

  变脸的烟草广告分为以下几类,主要表现为:

  一是使用烟草广告语。非烟草企业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发布广告,广告中出现烟草广告语。

  二是品牌延伸。非烟草企业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发布广告使用与烟草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、包装、装潢、商品名称等。

  三是赞助和促销。与媒体合办栏目,或是赞助体育赛事。一些地方政府还以“红头文件”形式下达买烟指标,直接构成烟草制品促销行为。

  四是发放礼品赠品。河南许昌宣传河南著名烟草品牌帝豪所附赠的礼品靠垫、礼品纸巾和水杯,杯上写着“工艺帝豪,醇逸奔放”。

  

  完善立法堵住漏洞

  国家控烟办杨焱副研究员认为,目前国家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还很宽泛,缺乏对变相烟草广告的具体定义,可操作性较差,所以许多烟草公司打了“擦边球”。

 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是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,而我国现行的法规与《公约》的要求还有明显的差距。

  北京广告监测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,尽管《广告法》明令禁止任何企业在大众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,“变脸”烟草广告仍然屡禁不止,究其原因, 生产烟草的企业都有着丰厚的利润,他们有实力也希望借助媒体来扩大自己品牌的知名度,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;媒体明知不能发布这些烟草广告,但是在高额广告费的驱动下,采取变通的方法来发布这些“变脸”的烟草广告。

  中国控烟协会建议,政府有关部门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。对现有的各式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进行清理,加强公共场所、户外(如机场、高速路、灾区等)广告的监管。

  (编辑:张心哲)

下一篇4